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
听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促进管理部门增强为教学服务的意识,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课人员
1.院领导及教务处、实训中心、教学督导室、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正、副职,下同);
2.教学系部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正、副主任,下同)、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
3.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
第三条 听课任务
1.院领导每学期不少于5次,其中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不少于8次;
2.有听课任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3次,其中,教务处负责人不少于8次、教学督导室主管督导工作的负责人不少于16次;
3.教学系部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5次,其中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不少于8次,教研室主任不少于6次;
4.学院专职督导员平均每周不少于6次,兼职督导每学期不少于4次(不含专任教师听课6次);
5.专任教师每学期不少于6次。
第四条 听课对象
听课对象是指在我院任教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等所有任课教师。其中,下列课程任课教师为重点听课对象:
1.精品课程和重点建设的课程;
2.专业核心课程;
3.跨专业任教的课程;
4.新调入、新聘请及青年教师任教的课程;
5.新开设的课程;
6.拟参加职称评定、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师评选等教师所任教的课程;
7.学生反映异常的课程;
8、特殊需要听取的课程。
第五条 听课方式
1.听课方式采取有计划听课和随机听课相结合的方式。教学督导室按月制定学院听课计划并向全院教职工公布。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兼职督导应按听课计划的安排进行听课,也可以随机听课,或由教学督导室根据听课人的听课要求另行安排听课。
2.系部按学期制定本系部的听课计划,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专任教师应认真执行本系部的听课计划,并依此进行听课,也可以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听课。系部领导还应当根据学院听课计划的安排进行听课。
第六条 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携带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本及教学评分表,并详细、完整地填写其中内容,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听课后一般应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
2.听课人员应尊重任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在听课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不得开启或接听电话。
3、被听课教师应当积极配合听课活动,并主动提供教案、学期授课计划、学生平时成绩登记册等教学文件。
第七条 听课管理
1.各系(部)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听课评课活动,重点推广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方法。
2.各系(部)应于学期初向教学督导室提交系部听课计划,系部听课计划应体现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全体任课教师的听课计划以及教研室组织的公开课和系部组织的院系共同听课的计划。
3.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要组织1次公开课,并及时组织教研室全体教师进行评课议课。系部每学期至少要组织2次院系共同听课,院系共同听课应是系部推出的精彩课,对系部教师具有观摩、示范的作用。
4.各系(部)应及时收集听课信息,对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教学系部、教研室负责人及专任教师的教学评分表在听课后交各系部存档。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督导人员的教学评分表,以及系部领导执行学院听课计划的教学评分表,在听课后交教学督导室存档,教学督导室归纳、整理后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予以反馈。
5.教学督导室负责听课制度的落实与管理,于每月末和学期末,对各系部、各级领导的听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教学评分表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各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审慎对待。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督导室
2021年3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