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听、评课的报告
学院领导:
根据近两年来对教师听、评课情况进行的调研,发现许多教师在听、评课上敷衍了事,没有达到“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听、评课活动,提高听评课效果,学院督导室拟出《进一步规范教师听、评课的有关补充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特向学院领导报告。
妥否,请批示。
附件:
进一步规范教师听、评课的有关补充规定
为有效落实学院2021年3月26日颁发的《学院“教风学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关于“突出整治未按规定参与听课、评课问题”的整治措施要求,结合《关于印发《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关于调课、停课、补课的规定》的通知》【院发[2016]10号】文件,特制定《进一步规范教师听、评课的有关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任课教师每月不少于1次、每学期不少于6次(新教师不少于10次)的听课,听课记录要详细,每次听课要有评议。
2、听课记录须当周交系(部)检查、系主任签字认可,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检查或未签字视为未听课。
3、未按规定数完成听课评课的教师,在学期末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中不能评为A、B等。
4、任课教师听课,需提前将听课时间、班级、地点、课程等信息报到所属系部教学秘书处报备,教学督导室随机抽查。
5、每月教学督导室在《学院教学督导简报》公布任课教师当月听课的次数,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室在学院QQ群和微信群公布任课教师本学期听课的总次数,任课教师听课的总次数以教学督导室公布的为准。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学督导室 教务处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