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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原名九嶷山学院,始建于1980年,系中国著名农林学家、中国农业大学第一任校长乐天宇教授创办普通全日制高等民办院校,2005年更名为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学院由民办转为公办。
三十多年来,学院秉持“修德、砺能、笃行、自强”的校训,践行“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专业知识真、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适用型人才,九嶷学子遍布全国各地。
面向未来,学院将大力实施“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办校方略,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提升人才培养水平,立足永州、面向湖南、辐射全国,为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新农村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九嶷职院”,英文名称为HuNanJiuYiTechnicalCollege。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永州市永州大道2号。学院网址为http://www.hnxxjsxy.com。
第四条 学院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尊重学院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院办学活动不受院外任何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服务体系,推进产教、校企相结合,大力培养“适应能力强、实干精神强、创新意识强”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设立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对学院办学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生教育,同时积极开展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院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学院重点建设机电工程、汽车工程、服装艺术和管理类等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自主选拔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院高度重视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实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院不断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改革,加快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仿真模拟教学。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学院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国内国际相关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办学,推进学院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院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评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和奖励,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指导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五)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六)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方案。
(二)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议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五)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各教学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可组建二级教学委员会。二级教学委员会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参照学院教学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工作。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领导、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另设副主任一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中心)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学院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学院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和上级团组织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院为学院学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院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院学代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院学代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院学代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院学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学代会代表提议并经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与院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法律顾问成员由院长聘任。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党政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院授权履行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产学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省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产学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与劳动合同制度。具体办法由学院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院实际,自主设置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坚持内培和外引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确立专业带头人,以培养“双师”型人才为重点,努力培育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培养培训机制,构建完整的培养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院批准聘任或接受的非正式职工和临时工作人员,在院工作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离退休人员是学院办学的重要资源,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六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院学习生活所必要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活动及文艺体育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完成规定学业。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支助所承诺的义务。
(五)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鼓励和支持学生在确保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法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相应机构,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学院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八条 学院开展节约型学院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院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报告制度,对学院收支、工程决算、院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院办企业年度报表等进行审计,加强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各项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的安全和谐和稳定。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八条 学院发挥自身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院充分获取省内外企业单位支持,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有效地推进教学模式改革,促进学院与社会发展。
第八十条 学院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吸纳省内外、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一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学院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徽为题有校名和建校时间的圆形徽章。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歌是由唐海君作词、唐孟冲谱曲的《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 10月1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院举办者发生重大变化,或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重要变化,或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院长提议,或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教代会1/3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及各部门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学院及各部门应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障本章程的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