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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3-20   点击数:1511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的领导体制,受属地消防机关指导、监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分管和联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任何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造成责任事故的,予以惩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具体开展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确定全院消防安全的整体布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决定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名单如下:

     长:黄冰 党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罗湘明 党委副书记、院长

   长:熊礼杭 党委副书记

                易清国 党委委员、副院长(常务)

                秦晓晖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邓如涛 党委委员 副院长

                唐红星 副院长

                胡沁婷 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部长

                张奎彦 党委委员、组织人事处处长

                王丽娟 党委委员

成员:学院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教学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党支部书记。

第六条 学院后勤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和“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二)制定全院消防安全规章和有关管理办法,督促协助院内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落实整改;

(四)熟悉并掌握重点防火部位情况,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重点部位防火预案,建立消防档案;

(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和处理火警事故;

第七条 院内各处(室)、各系(部、院、中心)、各部门作为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本部门教职员工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法规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期检查和维护本部门管理区域消防设施,保持常备有效;

(五)定期对本部门管理区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参与初起火灾扑救。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破坏消防设施,确因学院总体规划需要改造时,应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九条 重大活动开始前必须由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场所管理部门、后勤保卫处共同对活动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用电负荷进行核实,应急照明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齐备。

第十条 各种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防火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正确使用电器,人走断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改接用电线路和违规操作、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 学院电工等特种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管理规定,液化气用户必须按规定使用气罐,不得自行处理油气残渣;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开挖或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必须迅速报警同时报告后勤保卫处,并及时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后勤保卫人员应迅速安排院内安保力量及志愿消防队组织现场救援和扑救。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四级防火检查制度” ,即“工作岗位日日自查,相关部门周周排查,重点部门月月巡查,学院领导重点督查”,全面查找本单位安全隐患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 工作岗位日日自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工作岗位人,要每日对个人安全用电、用火进行认真自查整改,抓早抓小,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周周排查。各处(室)、各系(部、院、中心)、各部门要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办公场所教学、生活等场所的隐患排查,各班主任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宿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能现场整改的问题必须现场整改到位;对现场难以马上整改的问题,要逐项上报后勤保卫处。

第十七条  主要部门月月巡查。按照工作分工,主要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实训系负责巡查实训中心实训设备消防安全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巡查公寓内学生日常遵守消防管理规定情况,如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劣质电器,违规使用明火,乱扔烟头等行为;后勤保卫处负责巡查食堂、超市用火用电、燃气管道设备、公共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及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适时重点督查。由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后勤保卫处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重点督查。

第十九条 院内各处(室)、各系(部、院、中心)、各部门要群策群力,持之以恒,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安全检查制度。严格实行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制,要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章 防火重点

第二十条 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报告厅、档案资料室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食堂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严禁堆放杂物,烹饪完成后关闭燃气,熄灭明火,清理灶台,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食堂用火及有电源的地方,应做到“人走火灭电关”。要落实专人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灭火毯和灭火沙。

第二十三条 报告厅、图书馆、资料档案室等重点部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并配足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易燃与易爆物品的存放场所应当符合防火规范,远离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

第二十五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电气线路和设备。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第二十六条 院内道路、楼房走廊、楼梯及安全出入口严禁堆堵,确保畅通无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热壶、电饭锅、电吹风和“热得快”等电器,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学生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 教学使用的各种电教设备,要注意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拔下电源插头,不许学生接触电源、开关和插座,以免发生危险。下班后,各办公室、教室、实训室等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教室及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每位教职工都要了解灭火器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同时教育学生不要触碰和玩耍院内配备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务车辆及通勤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司机要熟练掌握所配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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