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交通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规按章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集会、摆摊推销、溜旱冰、滑轮板等妨碍道路通畅和危害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行,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遮挡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
第十条 遇有大型活动、考试、接待任务、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保卫处可根据需要对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所有单位、车辆和人员应主动配合、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停车场、地下车库,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车位。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二条 院内未划定车位的位置禁止停泊车辆。
第十三条 严禁外来车辆无故停放校园,禁止外来车辆在院内过夜停放。
第十四条 对院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给予张贴警告单处理,对张贴警告单两次后仍不改正的院内登记车辆给予锁车处理,对院外车辆予以限制进校处理。凡教职工车辆在院内未按要求有序停放的,每次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1%,对食堂、超市、菜鸟驿站及其它到校提供商业服务人员未按要求有序停放的,在向学院原缴费基础上增加缴纳50元每次。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所属机动车进出校园需填写《新增车辆登记表》报保卫处登记注册,未进行系统登记注册的一律按校外车辆进校处理。
第十七条 院外进校办公车辆应由院内接洽部门提前向保卫处报备,经门卫履行入校流程后进校。
第十八条 学院大型活动、考试、会务及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机动车辆,按照学院相关工作部署执行。
第十九条 进校开展工程施工的车辆需办理《工程车辆通行许可单》手续后方可放行进入校园,无正当理由、拒绝登记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食堂、超市、菜鸟驿站等后勤保障车辆,不得在学生密集流动时段(7:45—8:45、11:45—13:30、17:30-19:00、20:30—22:00)在食堂、超市门口路段装卸货物,违者在向学院原缴费基础上增加缴纳50元每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凭本人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到保卫处办理准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牌车、无证车、共享汽车、流动商贩交通工具、装载有危化物品等可能危害校园交通安全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接送老弱病残孕或装载大件物品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严禁超速、超载、随意鸣笛。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遵照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二十四条 运输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出入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部门或物品所有人所在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后勤保卫处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