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训室安全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中实训室,是指隶属于学院各专业实训室从事教学、 科研等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训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训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院统筹管理实训室安全工作,把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室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设立院级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和分工。
(四)明确实训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的职责, 建立健全全员实训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
(五)与各相关教学系部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实训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尤其要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训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七)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八)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九)建立实训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训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第六条 教学系部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教学系部党政负责人是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各教学系部应明确分管实训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专业实训任课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系部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训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七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专业实训室管理员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训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训室安全。
(二)实训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实训教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实训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 实训室管理员应与实训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一)强化学院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学院将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训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部门,执行“一票否决”制,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年终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资格。
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院和各教学系部应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训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训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 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室进行实训操作。
(三)实训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 (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危险性机械加工、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训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训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 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训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院、教学系部和实训系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训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实训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实训室安全事故后,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30分钟内如实向学院主要领导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 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院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教学系部要求实训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的实训第一次课为“安全教育课”,学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和专业安全操作规程,并拍照存档记录。
(三)学院和教学系部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四)学院和教学系部根据实训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五)实训室应对进入实训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专业应设置实训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院和教学系部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五章 实训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训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专业竞赛、实训课程等)之前,实训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训项目在实训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训室前,应获得实训室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 实训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实训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实训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进入实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训操作规程或实训指导书开展实训。
第十七条 执行“四不准进入”原则
(一)未进行安全教育、操作培训、安全知识考试及格(专业新课,80分以上)的,不准进入实训室进行操作实训。
(二)任课教师未进行操作示范讲解的,不准进入实训室进行上机操作实训。
(三)学生未对实训设备的结构、功能熟练掌握的,不准进入实训室进行上机操作实训。
(四)工科类(包括烹饪专业)实训任课教师和学生未正确穿戴安全防护服(女生必须戴好工作帽)的,不准进入实训室进行上机操作实训。
第六章 实训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
(一)学院每年做好实训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院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训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各教学系部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学院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训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训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学院根据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院和各教学系部分别设立实训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训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训系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三)实训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训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训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训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购买前须经学院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训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总量符合规定要求,领用手续齐全,发放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危化物品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训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化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训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训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